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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谌文法与谌金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文法,谌金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582号原告谌文法。被告谌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文法诉被告谌金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审理阶段,原告谌文法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销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文法撤回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新文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王 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凌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