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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发生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6600号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被告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吕东升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顺空调)因与被告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以下简称恩孚今朝大酒店)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向首诚、熊慧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开顺空调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孚今朝大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顺空调请求依法判令:一、恩孚今朝大酒店支付开顺空调空调维护费16953元;二、恩孚今朝大酒店支付开顺空调利息500元。被告恩孚今朝大酒店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查明事实2013年4月28日,恩孚今朝大酒店(甲方)与开顺空调(乙方)签订一份《空调机组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2台19**开利牌空调主机提供年度维修保养以及定期检查工作;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费用给乙方;主机维修保养合同服务费为9000元,配件、材料费用为13108元,合计22108元;甲方分两次向乙方付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4500元服务费和95%的配件材料费12453元,合同结束前半个月支付剩余的4500元服务费和5%的配件材料费655元,乙方开出正式发票后到甲方办理上述款项的付款手续。双方还对其他条款含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恩孚今朝大酒店在甲方处盖章,开顺空调在乙方处盖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开顺空调按约为恩孚今朝大酒店提供了年度保养(包括提供合同约定的配件),由恩孚今朝大酒店有关负责人(董建辉)在开顺空调制作的《服务报告》上签名确认。2013年6月15日,开顺空调向恩孚今朝大酒店开出一份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载明空调维修服务费为4500元,配件、材料费12453元,共计16953元。后开顺空调多次向恩孚今朝大酒店催款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开顺空调与恩孚今朝大酒店签订的《空调机组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严格执行。开顺空调已按约向恩孚今朝大酒店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空调机组维修保养服务,且由恩孚今朝大酒店相关负责人签收予以确认,开顺空调亦依约为恩孚今朝大酒店开出相应发票,恩孚今朝大酒店应当按约向开顺空调支付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16953元,故对开顺空调要求恩孚今朝大酒店支付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16953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开顺空调要求恩孚今朝大酒店支付利息500元,因双方未对迟延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也未明确利息计算的具体起止时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支付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1695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6元,由原告长沙市开顺空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负担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