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无职业。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陈××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户名:陈××,卡号:62×××3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陈××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3月31申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透支取现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截止到2015年3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被告人陈××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1550.7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陈××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陈××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5日其亲属代为归还所欠银行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供述,光盘一张,被告人陈××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恶意透支发卡行人民币4155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祎速录员 吴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