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适宁与刘伟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213号原告郭某,男,200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齐某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郭明好,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民,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涵,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伟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郭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