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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石友君申请庞财、赵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友君,庞财,赵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53号申请人石友君,男,5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庞财,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赵海玉,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石友君申请执行庞财、赵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18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啸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