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4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罗永卫,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家具××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院均予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罗永卫、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北盛宪家具厂,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罗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拉,随后两人各持铁管对峙,但被人拉开。后来,何某拿起一把菜刀砍向罗某,罗某用左手去挡,致其左前臂被砍伤(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罗某诉称,由于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致其轻伤二级,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6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60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等,合共83500元。原告人罗某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佛山市中医院就诊指引单与明细清单、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佛山市杏益服务中心小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福斯康药店收据、佛山市中医院资料复印费定额收据、佛山市中医院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佛山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通用病历、佛山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佛山市中医院住院陪护床租用收据、佛山市中医院医院订餐系统住院病人伙食费收据、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汾江分公司定额发票、佛山市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发票。就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就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何某表示,对原告人罗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证据,由法庭依法核实、计算。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原告人罗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1847.4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2333.33元、住宿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750元、鉴定费2000元,合共39480.7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关于原告人罗某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1)医疗费方面。罗某因本案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以及佛山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及检查,出院记录显示其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8日共住院14天。罗某提供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佛山市中医院就诊指引单与明细清单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佛山市杏益服务中心小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福斯康药店收据、佛山市中医院资料复印费定额收据。上述票据共计1847.4元,故对有票据证实的医疗费1847.4元予以认定。(2)误工费方面。罗某提出其在顺德区龙江××北盛宪家具厂制作餐椅,被告人何某对此无异议。罗某未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收入状况,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家具制造业2015年度平均工资为60635元,罗某提出其月工资5000元的要求合理。出院记录显示罗某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住院,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其伤情稳定后于2015年10月27日进行伤情鉴定的结果为轻伤二级,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其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结果为十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罗某提出误工时间6个月的要求合理。故认定罗某的误工费为5000元/月×6月=30000元。(3)护理费方面。护理人员误工费属于护理费的范畴,罗某分别计算护理费和护理人员误工费不合理,本院依法计算护理费。出院记录显示住院期间陪留人数1人。罗某提出由其妻子胡某平负责护理,且胡某平在顺德区龙江××北盛宪家具厂负责家具包皮、包某,何某对此无异议。罗某未提供胡某平的收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家具制造业2015年度平均工资为60635元,罗某提出胡某平月工资5000元的要求合理。罗某住院14天,故认定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为5000元/月÷30天×14天=2333.33元。(4)住宿费方面。罗某提供了佛山市中医院住院陪护床租用收据150元,证明陪护人员在住院陪护期间的住宿费,故认定住宿费为1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罗某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并提供佛山市中医院医院订餐系统住院病人伙食费收据、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汾江分公司定额发票,证据显示饮食花费623.1元。罗某住院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相关标准核算为100元/天/人×14天=1400元。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6)营养费方面。罗某要求营养费5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其受伤康复确需支出营养费用,故酌情认定营养费1000元。(7)交通费方面。罗某提出其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到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及复查产生了交通费3000元,并提供了佛山市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发票显示出租车费78元。根据罗某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显示的日期,其确实多次到医院治疗及复查,结合其受伤情况、交通方式及距离,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750元。(8)鉴定费方面。罗某提供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发票,证明鉴定费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定罗某的经济损失为39480.7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何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何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人罗某造成经济损失,罗某要求何某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但实际赔偿数额应按罗某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计算,本院对罗某赔偿请求中的39480.73元予以支持,超出部份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二、被告人何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赔偿人民币39480.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人民陪审员 林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7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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