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任某甲诉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836号原告任某甲,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马勇,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乙,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