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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83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