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83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