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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康道忠与齐德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道忠,齐德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31号原告:康道忠,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齐德信,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道忠与被告齐德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道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道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正明审 判 员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佳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