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康道忠与齐德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道忠,齐德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31号原告:康道忠,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齐德信,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道忠与被告齐德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道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道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正明审 判 员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佳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