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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樊玉栓与党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栓,党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樊玉栓,男。被执行人党春成,男。申请执行人樊玉栓与被执行人党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有收入,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账号余额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