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全之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全之,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陶全之,男,1971年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徐俊,男,1972年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陶全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俊、范彩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大桥居委会小康村0室(房产证号2008008758、20080002**)和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a28#商住楼1708室(房产证号2014057231、20140572**)房屋各一套,以及被告徐俊所有牌号为皖KV82**的雅阁牌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俊、范彩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大桥居委会小康村0室(房产证号2008008758、20080002**)和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a28#商住楼1708室(房产证号2014057231、20140572**)房屋各一套,拍卖被告徐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V82**的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彪审 判 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张继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