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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军诉被告葛本武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葛本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79号原告张德军,男。委托代理人肖鹏,男,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本武,男。委托代理人���占东,男。原告张德军诉被告葛本武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德军委托代理人肖鹏,葛本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军诉称,张德军对位于当壁镇大顶山村1组的密集用2013第20131734号土地拥有使用权。被告葛本武未经张德军同意,自2014年开始霸占至今,导致张德军无法经营该土地。张德军多次要求葛本武退出该土地并停止侵权,葛本武不予理会。故张德军提起诉讼,要求葛本武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014年、2015年赔偿款7200元。被告葛本武辩称,原告张德军起诉时其本人已不在国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状中并没有原被告双方职业、自然简历等要素。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存在。原告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争议的权属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德军拥有坐落于密山市当壁镇大顶山村的“密集用2013第20131734号”面积为984.7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使用。在该宅基地使用面积范围内,张德军有面积为土草结构的60.5平方米房屋一栋。2014年,被告葛本武未经允许,在张德军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种植玉米。张德军要求葛本武返还土地使用权未果,故张德军诉至法院,要求葛本武返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7200元经济损失。张德军提交了“密集用2013第20131734号”土地使用权证和“鸡村房权证密建字第070900**号”房屋所有权证来证实自已的诉讼请求,张德军还要求葛本武赔偿经济损失72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葛本武不同意张德军的诉讼请求,坚持起诉时张德军已不在国内。起诉状中并没有原、被告双方职业、自然简历等要素。张德军与葛本武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系葛本武的岳父钟玉福从大顶山村委会所购买,张德军已丧失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葛本武提交了密山市当壁镇大顶山村委会于2016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1999年张德军将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和房屋交予村委会,以抵顶张德军在村委会的欠款。村委会接收张德军的房屋和宅基地后,又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玉福。葛本武还提交了钟玉福的购房收据,证明大顶山村委会于1999年4月25日收取了钟玉福交纳的3500元,用以购买张德军交付给村委会用以抵顶张德军欠款的房屋。葛本武提交上述书面证据来证实自已的抗辩理由。证人许亚兰出庭作证证实,其与钟玉福系夫妻关系,与葛本武系姑婿关系,其与钟玉福从大顶山村委会处购买此房和宅基地后,一直由钟��福使用,后因其年老体弱,即于2015年将宅基地交给葛本武使用,葛本武在2015年在争议宅基地内种植了玉米。依葛本武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张德军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张德军于2015年12月1日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德军要求被告葛本武返还宅基地使用权,提交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确定其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移。葛本武提交的大顶山村委会证明和购房收据,不能证明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已从法律上发生转移。证人许亚兰证实葛本武从2015年开始在争议宅基地内种植玉米,印证了葛本武侵权行为成立的事实。葛本武坚持张德本起诉时其本人已不在国内,但法律并无规定公民不能提前授权他人代为处理诉讼事务。葛本武坚持起诉状中并没有原被告双方职业、自然简历等要素、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缺失、原告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争议的权属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抗辩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并且没有法律依据,故葛本武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定。张德军要求葛本武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葛本武赔偿经济损失7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本武返还原告张德军编号为密集用2013第20131734号,面积为984.7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二、驳回原告张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葛本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伊慧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