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华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奕利工贸有限公司、汤锡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奕利工贸有限公司,汤锡辉,章雅星,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2号原告上海华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卫福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奕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南上海经济小区B区309号。法定代表人汤剑锋。被告汤锡辉,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章雅星,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强。第三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原告上海华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奕利工贸有限公司、汤锡辉、章雅星、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奕利工贸有限公司、汤锡辉、章雅星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静静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