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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713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