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斌与周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周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应英,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颖,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波,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张斌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张斌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316元,由周波承担2066元(已支付),由张斌承担62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181元,由张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 学 锋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欣书记员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