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段冬启与隗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冬启,隗义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段冬启,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义虎,男,汉族,约42岁,住正阳县。原告段冬启诉被告隗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冬启的委托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隗义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正阳县真阳镇经营烟酒门市部,被告从原告处赊欠烟酒共计7874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87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隗义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隗义虎在原告经营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总计78740元,经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烟酒款柒万捌仟柒佰肆拾元整(78740).隗义虎.2012.1.7号”。后原告找被告追要欠款未果,为此,双方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隗义虎在原告段冬启经营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74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隗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柒万捌仟柒佰肆拾元整。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6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娟?ГP?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