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湘江路中段北。法定代表人:姚明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与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的(2016)鲁172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欠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宏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