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14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洁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亮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