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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9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廉全福,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被告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刘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