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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黄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14时30分许,紫金县公安局民警在凤安镇下石村路口捣毁一个有20多人参与,以“牛牛”形式聚众赌博的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9名涉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以及赌资人民币68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该赌场合伙做庄,聚众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梁某甲、赖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蓝兰芳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