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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蒲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127号原告蒲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