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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秋玲、高岩与傅兆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835号原告闫秋玲,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高岩,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闫秋玲。被告傅兆麟,男,192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傅净秋。原告闫秋玲、高岩诉被告傅兆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秋玲(即原告高岩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傅兆麟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净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秋玲、高岩诉称,双方因买卖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八村XXX号XXX室房屋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房归原告所有。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因被告不配合,原告无奈代被告支付了税费10,93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垫付的税费10,932元。被告傅兆麟辩称,双方买卖纠纷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而且在被告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下,法院草率作出判决。系争房屋是被告夫妻辛苦工作一辈子,组织上分配的唯一住房。被告因不服相关判决而拒绝配合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现在也拒绝支付原告诉称所谓的税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居间于2013年9月就宝山区月浦八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10月被告(卖售人、甲方)与原告(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条约定:“由乙方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需各自承担并及时支付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均。”2014年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7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被告支付房款36万元。被告对本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后,因被告拒绝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代被告支付个人所得税10,730元、交易手续费202元。审理中,原告表示,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卖售人必须到现场承诺是唯一住房,否则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原告为了过户就先行垫付了。另据原告咨询得知,只要被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核实确实是唯一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退的。以上事实,有(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税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之争议已经由生效判决裁决完毕,无论胜负,双方均应当尊重法律,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被告以不服判决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于法无据,其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依据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条之约定,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但应理解为因房屋交易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必要税费。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及生效判决确定的协助过户义务,导致原告代被告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730元,该税款系被告未尽妥善履行合同及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所产生的不必要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个人所得税,合法有据,可予准许。而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兆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秋玲、高岩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10,730元;二、原告闫秋玲、高岩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闫秋玲、高岩负担6元,被告傅兆麟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