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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仪连策与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连策,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仪连策。被执行人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坤。被执行人王云厚。被执行人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仪连策与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希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