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仪连策与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连策,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仪连策。被执行人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坤。被执行人王云厚。被执行人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仪连策与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希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