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1日生,回族。被告龚某某,女,1973年6月4日生,回族。被告王某甲(龚某某之子),男,2007年8月3日生,回族。被告王某乙(龚某某之女),女,2001年1月1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