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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1日生,回族。被告龚某某,女,1973年6月4日生,回族。被告王某甲(龚某某之子),男,2007年8月3日生,回族。被告王某乙(龚某某之女),女,2001年1月1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