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兵强与被告李艳广、郭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强,李艳广,郭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780号原告王兵强,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艳广,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郭现奎,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强与被告李艳广、郭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王兵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双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