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宋立国与平阴县鼎丰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462号原告宋立国,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鼎丰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国与被告平阴鼎丰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立国承担。审判员 张吉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