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胜华与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信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华,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信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549号原告李胜华,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信广场,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华诉被告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信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牧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