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青岛润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曾华仁、福州瓦窑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华仁,青岛润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福州瓦窑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华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润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士英,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州瓦窑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曾华仁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海国际郎园小区×栋×单元×户,本案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混凝土运输泵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管辖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