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兰财与武建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财,武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125号原告刘兰财,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7月,农民,现住内蒙古。被告武建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农民,现住内蒙古。原告刘兰财诉被告武建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兰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兰财诉称,2014年12月28日,原告刘兰财向被告武建军索要租房款和电费,被告武建军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拿拳头打原告太阳穴。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在十二连城乡卫生院住院4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185.5元。无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985.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十二连城乡卫生院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清单和十二连城派出所对武建军、刘兰财的询问笔录。被告武建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原告刘兰财与被告武建军因是否缴纳电费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武建军用右手打了原告左脸一耳光,用拳头打了原告太阳穴。原告受伤后于2014年12月28日入十二连城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于2015年1月1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185.5元。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刘兰财与被告武建军因是否缴纳电费发生争吵,被告武建军未能冷静采取理性措施,直接用手打原告耳光和用拳头打原告头部,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刘兰财医疗费1185.5元、护理费440元(4天×1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天×100元/天)、误工费360元(4天×90元/天),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综上,原告刘兰财损失确认为2485.5元。被告武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刘兰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2485.5元;二、驳回原告刘兰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武建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志强本判决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