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559号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南门口新村。法定代表人:周立根,董事长。被告: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城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顾有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