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玉四与杨家顺、涂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四,杨家顺,涂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621号原告杨玉四,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家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涂丽春,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杨玉四与被告杨家顺、涂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奕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玉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家顺、涂丽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杨家顺因需于2015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借款月利率2%,若逾期每天应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借款后,被告利息分文未付,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偿还本金。上述债务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被告杨家顺、涂丽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家顺与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家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借款当日支付当月利息,以后每月同日支付当月利息等。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扣除当月利息400元。截止2016年1月8日,被告杨家顺共支付利息1600元,之后未再还款付息。另查,被告杨家顺与被告涂丽春系夫妻,于1993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款合同》、结婚申请书各一份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家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借款以现金交付,被告杨家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同时原告自认借款当天扣除当月利息400元,故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金额19600元认定。关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杨家顺已支付利息1600元,但头月利息本院已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应认定实际已支付3个月利息,即已付至2015年12月20日。因此,自2015年12月21日起,被告杨家顺仍应按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被告涂丽春与被告杨家顺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被告杨家顺的个人债务,因此应推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涂丽春应共同偿还。被告杨家顺、涂丽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家顺、涂丽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四借款19600元,并应按月利率2%计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玉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杨玉四负担3.5元,被告杨家顺、涂丽春负担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福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