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玉娇与南宁市富佳花木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娇,南宁市富佳花木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娇,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富佳花木场,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官塘坡那豆山。经营者:王佳喜,男,1984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邓玉娇与南宁市富佳花木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富佳花木场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玉娇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玉娇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审 判 员 尹振中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