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沙琅新城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沙琅新城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46号原告邝安杰,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4673。委托代理人邝安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沙琅新城分店,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杨森房屋)。负责人黄瑞。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康日学,执行董事兼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泰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锦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沙琅新城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判员 侯宪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小瑜书记员 陈慧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