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天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民初293号原告刘天涛。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层*******座。负责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天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涛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天涛诉称,2014年12月16日,何宏亮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唐县杨庄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天涛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何宏亮受伤和两车损坏。2015年1月28日,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宏亮承担主要责任,刘天涛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天涛系冀F×××××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致何宏亮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0多万元,经调解原告已赔偿何宏亮8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损失属保险赔偿范围,被告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等共计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1时许,何宏亮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沿保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县杨庄岭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原告刘天涛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何宏亮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宏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天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该事故给何宏亮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76308.71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护理费6600元、误工费13107元、残疾赔偿金81488元、鉴定费242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142元,共计321070.11元。本次事故中原告刘天涛驾驶的冀F×××××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后该承保保险公司已对何宏亮赔付了交强险应赔付的保险金120000元。因何宏亮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70%),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20000元,对剩余的损失按责任比例划分,何宏亮应承担自身损失140749.1元[(321070.11元-120000元)×70%]。以上事实已经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故后原告刘天涛已与何宏亮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刘天涛已赔付何宏亮各项损失80000元。同时查明,原告刘天涛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一份理赔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经查,冀F×××××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唐县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但实际车主为原告刘天涛,唐县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将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给付原告刘天涛。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4年12月16日11时许,原告刘天涛在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与何宏亮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宏亮受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刘天涛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30%),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20000元,对剩余的损失按责任比例划分,刘天涛应赔偿何宏亮损失60321.03元[(321070.11元-120000元)×30%]。因原告刘天涛对何宏亮的损失已先行赔付80000元,故其有权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主张理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称不承担诉讼费,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天涛理赔款6032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天涛理赔款60321.0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刘天涛负担21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336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子真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