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姚又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姚又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东联乡复兴村。法定代表人:孙春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晴晴,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82555967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又龙,联系。上诉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又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和赵晴晴,被上诉人姚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珠   容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