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端与马凤玉、程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端,马凤玉,程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08号原告林端,女,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玉(马凤容),女,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程云树,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端与被告马玉凤、程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林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21元,由原告林端负担。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