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薛景新、范秀芹等与李银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景新,范秀芹,李银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165号申请人薛景新。申请人范秀芹。被申请人李银河。系冀D×××××号三轮汽车的所有人、驾驶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银河驾驶的、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银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薛增保所有的车��号码为冀D×××××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