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俊恒起诉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终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俊恒,男。上诉人王俊恒因起诉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阳立一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王俊恒上诉称:上诉人的诉求事项,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规定,请求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俊恒请求判令给予退休公安警察同等待遇及补偿,因其请求系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且辽阳市人民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已经作出复查答复意见,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依法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丽审判员 王怀忠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