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3民初299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乔月海,系辽宁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0年3月4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月海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8月经被告姐姐介绍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日,双方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前,原告先后给被告彩礼46000元,其中用6000元给原告购买衣服和家具。原告结婚收到礼金24700元,除用于办酒席的15080元,余款9620元被告拿走。婚后第二天,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带着彩礼款和收到的礼金离开。原告认为,被告既不肯与原告登记结婚,也不肯与原告继续生活,有欺骗之嫌,其应当将彩礼、原告亲朋礼金返还原告。被告拒不退还彩礼钱、礼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40000元、返还原告礼金96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为结婚,原告给我买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并购买了衣服。我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现金和礼金款,彩礼钱也没收。婚前原告说其是老板,但结婚后却告诉我他有外债,因为生气我走了。在原告家住,我得一身病,我还和他要钱。花原告30000余元是事实,但金饰品已经当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日,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从相识到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如下物品,即以15000元购买金手镯一个、以12000元购买金项链一条、以1400元购买黄色连衣裙一条、以1000元购买红色呢子服一件、以300元购买黑色皮靴一双、以100元购买黑色鹿皮靴一双、另购买红色衬衣一套。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处。庭审中,被告称金手镯和金项链已经当掉,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另查,为证实给付被告现金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支取存款凭证,即2014年9月4日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大楼支行和新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上夹河信用社支取25000元和10000元;2014年10月28日在新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上夹河信用社支取5000元。关于原告称举行结婚仪式后收取的彩礼钱余款9620元由被告拿走,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的事实能否认定?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收取的彩礼余款9620元是否由被告拿走?从本案审理的事实看,被告承认原告为其购买了金饰品及衣物,上述物品价值30000余元,所支付款是在原告从银行支取存款期间,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支取存款凭证佐证,可见原告诉求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用上述款购买的物品及余款10000元应返还给原告,如不能返还原物应按照物品价值给付原告。关于双方收取的彩礼钱是否由被告拿走,原告诉讼仅向本院提供收到礼金记账单,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礼金拿走,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认定。庭审中,被告称金手镯和金项链已经当掉,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说,对其之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金手镯一个(价值15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2000元)、黄色连衣裙一条(价值1400元)、红色呢子服一件(价值1000元)、黑色皮靴一双(价值300元)、黑色鹿皮靴一双(价值100元)、红色衬衣一套及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5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人民陪审员 卜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