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6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勤。被执行人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胜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华。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四川省胜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42500元、诉讼费741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于同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因该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四川省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