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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学立诉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立,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麦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学立,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河南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系原告王学立的儿子。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刚永,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立诉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学立负担。审判员 :甘志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