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卢惠华与邓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惠华,邓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609号原告卢惠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462。委托代理人李晓媚。被告邓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132。原告卢惠华诉被告邓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卢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惠华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仍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志伟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志伟与原告女儿李晓媚原是夫妻关系。邓志伟与李晓媚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4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父母卢惠华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该笔借款属于男女双方婚后的共同债务。经���商后,男方承诺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人民币三万元整,剩余人民币一万元整由女方承担。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女方父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整。”2014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1日还清上述30000元借款,如无法按期还款,则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邓志伟与案外人李晓媚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对其债务履行方式的进一步明确,其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拖欠30000元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定主张被告还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其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惠华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0元,由被告邓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婉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