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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360号原告王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XX、吕玉冰,孟津1**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