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组。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号。何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扶养费4200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达成和解,并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