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红崖与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崖,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364号原告杨红崖。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崖诉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红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崖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崖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