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贾新蕊与王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蕊,王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18号原告贾新蕊。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诚勇。原告贾新蕊与被告王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丁丁审 判 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王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