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建家与颜孙滩、杨重庆、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家,颜孙滩,杨重庆,张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家,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孙滩,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重庆,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张梅英,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曾建家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曾建家称其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颜孙滩、杨重庆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两份《借条》中均载明:“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体现双方曾书面约定本案纠纷由出借人即被上诉人颜孙滩、杨重庆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被上诉人颜孙滩、杨重庆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曾建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虽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