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孙友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峰、梁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友才,岳峰,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孙友才,男,195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岳峰,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梁林,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友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峰、梁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