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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马云与杨万超、潘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杨万超,潘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辛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马云,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杨万超,男,成年,住辛集市。被告潘赞,女,成年,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诉被告杨万超、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马云负担。审 判 长 董文明审 判 员 高振锁代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