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39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现在焦作监狱七监区服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方方 关注公众号“”